11月1日,上交所披露,因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保荐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三条有关规定,本所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新黎明IPO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别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新黎明2011 年成立,公司主要从事厂用防爆电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为不同行业内具备特殊生产环境的客户提供高等级防爆电器产品。
新黎明IPO拟募集资kaiyun金5.58亿元,用于“新建防爆电器、防爆灯具等产品及研发检测中心项目”、“新建智能防爆电器、智能防爆灯具研发和产业化中心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招股书(上会稿)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董事长、总经理郑振晓。本次发行前,郑振晓直接持有公司 41.61%的股份,并作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益嘉盛间接控制公司 15.21%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56.82%的股份。
上交所2023年02月28日受理了新黎明主板上市申请文件,2023年06月02日,新黎明kaiyun首发审议获通过。
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业务发展商协助销售与自主销售、经销商销售模式差异、可比同行业公司销售模式及客户供应商资质要求等,说明发行人采用业务发展商模式的合理性,是否合法合规并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对主要业务发展商构成重大依赖,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